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吗?
我请了个人帮我做些零活,结果他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弄坏了邻居家的东西,我已经赔偿给邻居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向这个提供劳务的人追偿啊?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条件下我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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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是可以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的。 首先要明白劳务关系,它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就可以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 这里的“故意”很好理解,就是提供劳务者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还主动去做。“重大过失”通俗来讲,就是没有尽到正常、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比如,雇人搬玻璃,工人明明知道不包装好玻璃很容易碎,却故意不包装直接搬运导致玻璃碎了,这就是故意;要是工人随手一扔工具,结果砸坏了别人东西,而正常情况下稍微注意一下就不会发生,这可能就属于重大过失。 总之,接受劳务一方想要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关键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况,接受劳务一方通常不能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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