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我和配偶申请了离婚,冷静期还没过。可现在发现配偶有精神疾病,之前一直没发现。我就想了解下,像这种有精神疾病的一方,能不能申请撤回离婚申请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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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撤回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对于有精神疾病的一方能否申请撤回离婚申请,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精神疾病在法律上的影响,以及相关的离婚申请撤回规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精神疾病患者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可能存在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在离婚申请过程中,如果一方在申请离婚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个离婚申请行为本身可能是无效的。因为离婚属于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表达真实意愿。比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去申请离婚,这显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意愿,所以这样的申请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离婚申请并非是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愿,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申请撤回离婚申请。例如,一个患有轻度认知障碍的人在他人诱导下申请了离婚,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后,有权代表其提出撤回申请。 而如果在申请离婚时,一方虽有精神疾病,但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地辨认自己的行为和表达离婚意愿,那么就要遵循正常的离婚冷静期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关键在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如果不确定一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确定。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离婚申请的撤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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