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吗?

我和另一半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现在冷静期还没过,我有点后悔不想离了。我想知道是不是任何一方都能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呀?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之类的,我不太懂这些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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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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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离婚登记程序中,任何一方的确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这里涉及到离婚冷静期这一重要法律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存联)》一并存档。 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文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存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法律规定给予了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后一定期限内重新思考和决定的机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以及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它避免了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的离婚,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也明确了撤回离婚申请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保障了离婚登记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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