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有效?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当时为了尽快摆脱婚姻关系,就签了自愿放弃探视孩子权利的条款。现在我很后悔,想见孩子。我想知道当初签的这个自愿放弃探视权的条款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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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天然拥有的一种情感上的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在成长过程中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在协议离婚时,如果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这种约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层面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探视权不仅仅关乎父母自身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子女有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交流和接触的权利,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育至关重要。 父母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剥夺一方的探视权,这其实也是在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即便签订了放弃探视权的协议,当想要行使探视权时,仍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主张。例如,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恢复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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