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拆除业主私搭乱建?


在探讨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拆除业主私搭乱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私搭乱建指的是业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这往往违反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然而,物业公司本身并没有行政强制拆除的权力。虽然物业有维护小区秩序和管理公共区域的职责,但拆除私搭乱建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权通常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来行使,比如城市管理部门等。物业公司发现业主私搭乱建后,正确的做法是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业主进行劝阻和制止。如果业主不听从劝阻,物业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能自行拆除。 举例来说,如果某小区业主在楼顶私自搭建阳光房,物业发现后,首先要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该业主这种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自行拆除。若业主拒绝,物业就需要向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若认定属于违法建设,会按照法定程序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如果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拆除,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以,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业主私搭乱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