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它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里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有一个时间过程的,也就意味着相当于在后续年度逐步扣除。 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同样存在后续年度摊销扣除的情况。 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同样意味着后续年度会进行摊销扣除。 而如果是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当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加计扣除金额时,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将这部分未扣除完的加计扣除金额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所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理解和运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