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法院,庭审时原来的举证还能重复举证吗
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满意,就向法院起诉了。现在快开庭了,想知道在仲裁时已经提交过的那些证据,到法院庭审的时候还能不能再拿出来用啊?主要是想了解这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怕因为不懂影响自己权益。
展开


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原来在仲裁阶段的举证通常是需要重新进行的。 首先要明白,当案子从仲裁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后,这在法律层面上相当于一个新的案子 。虽然它和之前的仲裁存在一定关联,但法院的审理是独立进行的。所以,当事人需要再次提交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在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在起诉到法院后就不再具备效力了。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重复提交之前在仲裁阶段已提交过的证据。而且为了清晰准确地向法院阐述事实、支撑自身主张,把原来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再次提交是很有必要的。比如,要证明雇佣双方的劳动关系,常见的证据材料像支付薪资费用的收据或相关纪录(如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的记录 ;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员工填写的公司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录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如果在仲裁阶段提交过,在法院庭审时再次提交,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 不过,即便可以重复举证,也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就是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不是伪造的;关联性指证据要和你所主张的事实有紧密联系;合法性意味着证据的取得方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证据存在问题,即便重复提交,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要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要是做不到,就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部分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