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后能反悔吗?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人都会关心拆迁评估后是否能反悔这个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评估。拆迁评估就是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这个估算结果是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 那么,拆迁评估后是否可以反悔呢?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评估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比如评估机构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评估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等,那么被拆迁人是可以反悔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其作出的评估结果就不具有合法性,被拆迁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 另外,如果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与房屋的实际价值不符,也可以提出异议。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评估结果受到了不正当的干预,导致评估结果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要是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总之,拆迁评估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但被拆迁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