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职工三期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一名怀孕的女职工,最近公司似乎有辞退我的意向。我听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保护,但不太确定公司到底能不能在这期间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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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些情况。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当企业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和“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三期”女职工并非拥有绝对的“免辞金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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