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三期女职工该如何赔偿?
我处于三期,公司却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想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计算方式,还有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合法解除,什么情况属于违法解除 ,希望能有人帮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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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三期”女职工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如果一位三期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她应得的经济补偿原本是3×5000 = 15000元(3年,每年1个月工资),但因为公司是违法解除,所以要支付的赔偿金就是15000×2 = 30000元 。 不过,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 相关概念: 三期女职工: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钱补偿。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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