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孕妇是否需要赔三期工资?


解雇孕妇是否需要赔偿三期工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 首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属于特殊劳动群体,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在一些地区,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妇,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比如广州地区,根据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赔偿金是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做出的惩罚性经济补偿,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但不能替代女职工被解雇时的三期待遇损失。 然而,也有部分地区规定,女职工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得再另行要求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以深圳地区为例,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果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期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享有的,这种惩罚性的经济补偿本身有弥补损失的功能,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另行支付三期待遇损失。女职工若想要求三期待遇,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后正常三期待遇自然会有。 相关概念: 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