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仲裁书去改社保减员原因以领取失业金可以吗?
我之前和公司有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后拿到了仲裁书。公司给我办理社保减员时原因填得不对,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金。我想知道能不能拿着仲裁书去社保部门把减员原因改过来,然后顺利领取失业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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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失业金,也就是失业保险金,它是国家给予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社保减员,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其中减员原因的填写会影响到员工后续很多权益,包括能否领取失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和社保减员原因密切相关,如果减员原因填写错误,比如本来是单位原因导致员工失业,却写成员工主动辞职,那么就可能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那么拿仲裁书去改社保减员原因是否可行呢?一般来说是可行的。仲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可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情况。当仲裁书认定的事实与社保减员原因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凭借仲裁书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修改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实仲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通常会依据仲裁结果对减员原因进行更正。因为社保经办机构有义务按照真实情况记录和处理社保相关事务,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流程和手续上的要求。劳动者需要携带仲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如果遇到社保经办机构拒绝修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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