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对子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违反探视权能否剥夺其权利?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最近我发现她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探视孩子,感觉她违反了探视权相关规定。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剥夺她的探视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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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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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对子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违反探视权是否可以剥夺其权利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非直接抚养方保持情感交流和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违反探视权的处理方式并非直接剥夺权利,而是“中止探望”。这是因为探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不应被随意剥夺。只有当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比如,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或者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又或者在探视过程中有暴力行为,威胁到子女的人身安全等情况。如果出现这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决,决定是否中止其探视权。 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比如疾病治愈、不良习惯改正等,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恢复条件的,应当恢复其探望权。所以,通常不能简单地因为一方违反探视权就直接剥夺其权利,而是要遵循法律规定,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考量因素,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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