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是否可以特别授权?

我离婚后有孩子的探视权,但最近我工作实在太忙,没办法亲自去探视孩子,想问问能不能把探视权特别授权给我的父母,让他们代替我去探视孩子,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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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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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与子女短暂共同生活等相关权利。简单来说,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强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人的权利。特别授权,通常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被授予了处分实体权利等较为重大事项的权限。然而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的特定权利,不能像一般的民事权利那样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让渡给他人行使。 因为探视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情感需求,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子女的利益和成长需要。子女也需要与亲生父母进行情感交流和互动。如果允许将探视权特别授权给他人,可能会打乱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情感联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所以,一般情况下,探视权是不可以特别授权给他人行使的。当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存在无法亲自探视的客观困难,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其他合适的亲属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探视,但这并非是特别授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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