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个月过了女方还能去办理离婚吗?
我和老公申请了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现在冷静期过了,我还是想离婚,但不知道我自己能不能去办理离婚手续,还是必须要和老公一起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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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个月过了女方是否还能去办理离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还有一个三十日的办理期。如果在这个办理期内,女方和男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但如果过了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同时也超过了办理期,女方单独去办理离婚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若女方仍想离婚,需要和男方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和办理期;或者女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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