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部分可以追偿吗


工伤赔偿部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追偿的。 首先,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本来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是用人单位不支付,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若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是因为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没有缴纳就逃避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是保障职工权益,后续向用人单位追偿也是维护基金的正常运转。 其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比如在工作途中,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等,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就可以先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回来。 另外,关于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没有追偿权,但如果工伤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追偿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只有经过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