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接触劳动关系通知书被辞退时可以写吗?


在探讨被辞退时是否可以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概念。简单来说,它是员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当行为,而主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通知。 从法律角度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时,员工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员工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这些过错行为而被辞退,那么员工完全可以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不仅是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员工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员工被辞退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比如是因为员工自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原因被辞退,那么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就可能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所以,被辞退时是否可以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员工需要仔细对照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决定是否书写该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