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规定?
我在公司工作时,公司一直拖欠工资,还随意增加工作量,让我实在无法忍受。我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又不清楚相关规定,比如我能获得什么补偿,要走什么流程等,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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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无奈选择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通常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解除的原因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补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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