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下面为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撤销权的一些重要法条及相关规定。 首先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说,甲以为自己买的是某知名画家的真迹画作,结果后来发现是赝品,这种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甲可以请求撤销该购买行为。 其次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就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乙在卖二手车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丙基于此购买了该车,丙就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再者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如果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甲受丙的欺诈而与乙签订合同,乙如果知道丙的欺诈行为,甲就可以撤销合同。 还有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丁威胁戊如果不签订某合同就伤害戊的家人,戊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戊可以请求撤销。 另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就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在他人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该交易。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意味着,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就会丧失该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