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我经营一家小餐馆,担心在经营过程中会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问题惹上麻烦,比如顾客在店里摔倒之类的情况,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自己该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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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和照顾的责任。这一义务要求责任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损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商场为例,如果商场地面湿滑,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倒受伤,商场就可能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顾客受伤,比如有其他顾客打架将无辜顾客撞伤,那么主要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商场没有及时制止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商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殊领域,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比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安全负责。《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表明,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在乘坐飞机时,航空公司需要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旅客在飞行过程中因为飞机故障受伤,航空公司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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