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未尽安全义务的?
我在商场购物时,因为地面有水渍滑倒受伤了。我觉得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但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未尽安全义务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民法典里是如何界定和处理这类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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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安全义务”通常指的是特定主体在特定环境下,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未尽安全义务,就是指该主体没有履行好这一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说的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去的各类地方。而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就是在这些地方有管理责任的人。 比如在商场,如果因为地面湿滑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受伤,这就属于商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受伤的顾客承担侵权责任。再比如,举办一场大型演唱会,组织者没有合理安排疏散通道,在人群拥挤时发生踩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组织者就要为此负责。 另外,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在商场里有顾客被另一个人故意推倒受伤,而商场保安没有及时制止,商场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商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那个故意推倒人的顾客去追偿。所以,民法典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对于未尽安全义务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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