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不同地域管辖的顺位关系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里,地域管辖指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一个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不同地域管辖的顺位关系至关重要,它能明确到底由哪个法院来受理案件。 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被告是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一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该原则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调查取证,也方便判决的执行。 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特殊地域管辖是在一般地域管辖基础上,针对特殊案件作出的特殊规定。 然后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最后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就是说,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所以在这几种地域管辖中,顺位关系一般是专属管辖优先,然后是协议管辖(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情况下),接着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