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程序是一个严谨且受法律约束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相关部门就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接着是催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催告。催告就是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一步给了被征收人再次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然后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会从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才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最后是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整个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程序中,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在保障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