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商业物业条例?
我有一处商业物业,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商业物业都有哪些规定。比如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物业的管理范围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此的具体条例内容,好让我在处理商业物业相关事务时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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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专门独立的“商业物业条例”章节,但在多个部分对商业物业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首先,在物业服务合同方面,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无论是前期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还是之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商业物业来说,这保障了业主和物业双方在合同签订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第九百四十条指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在商业物业中,如果前期物业合同还未到期,但业主大会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并且新合同生效,那么前期合同就会终止。 再者,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商业物业而言,物业有责任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管理,保障商业场所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另外,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商业物业里,业主同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不能随意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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