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务外包,是否需要先补偿?


在回答公司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务外包是否需要先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务外包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原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那么公司就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就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公司在转变用工形式过程中,并没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协商等方式让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只是改变了用工方式,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这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且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员工不同意这种转变,公司不能强迫员工接受,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员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