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辞退员工该如何赔偿?


当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时,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合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一定金额的补偿,目的是为了在员工失去这份工作后,能有一定的经济缓冲。赔偿金则是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员工的,具有惩罚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公司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里公司经营不善就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种情形。 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依据第四十七条,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辞退员工,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那么这种辞退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此时员工能拿到的赔偿是正常经济补偿的两倍。所以,当公司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时,要先看公司辞退程序是否合法,再确定是获得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