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不发货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探讨预售商品不发货的赔偿标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违约责任,它指的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预售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付款,商家承诺在特定时间发货,这就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商家到期不发货,就构成了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预售商品不发货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具体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商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例如,合同约定若商家未按时发货,需按照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如10%)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那么商家就需要支付该比例的金额。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预售商品不发货,消费者的损失可能包括为购买该商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因商品未按时到达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商家的不发货行为属于欺诈,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