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感觉自己因为对方的一些行为受到了精神伤害,想知道要是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主要就是想弄清楚具体的法律要求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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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时,因为一方的某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这是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想要获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这些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比如说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也就是因为配偶一方的这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比如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身体受伤的同时,精神长期处于恐惧、压抑状态;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会遭受社会舆论压力、心理遭受打击等。 再者,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得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精神损害是由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引起的,中间不存在其他因素导致这种精神损害。 最后,提出赔偿的主体要适格。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赔偿请求。并且一般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过,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还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总之,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在离婚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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