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有段时间了,最近因为一些情况,我想了解下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都同意就能解除,还是有其他规定?我想知道具体法律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怎么说的,想提前了解清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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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提前结束劳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多种情况。 首先是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做事,中途都觉得不合适,商量后决定分开,这种情况就是协商解除。 然后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另外,当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劳动者也能解除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劳动者有过失时,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相关概念: 过失性辞退:就是因为劳动者自身有过错,像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失性辞退:指的是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比如生病不能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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