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的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后,对方要求我先履行义务,但我觉得应该他先履行。我听说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可不清楚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这个权利的条件是啥,想弄明白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来保障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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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序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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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一种保护后履行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要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会存在这种相互的履行关系。 其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这种顺序可以是由合同条款直接规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是先由承包方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发包方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就是一种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 最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没有履行就是完全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卖方根本不交付货物;履行不符合约定就是虽然履行了义务,但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比如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在后履行一方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时,只能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先履行方部分不履行,后履行方就只能拒绝其与未履行部分相对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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