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领失业金改成非自愿离职有什么后果?
我本来是自愿离职的,但听说非自愿离职才能领失业金,就想把离职原因改成非自愿离职。我有点担心这样做会有啥后果,不知道会不会违反法律规定,对我以后有什么不好的影响,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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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为了领失业金改成非自愿离职的后果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领取失业金的基本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关键条件之一,通常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如果为了领取失业金而将自愿离职改成非自愿离职,这属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一旦被发现,不仅要退还已经领取的失业金,还可能面临罚款。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保险领域的失信行为会被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档案中,这可能会影响到个人未来在金融信贷、社会福利申请等诸多方面的权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协助员工进行虚假的离职原因更改,也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因为用人单位有如实申报员工离职情况的义务,协助员工骗取失业金违反了相关规定。 所以,为了领失业金而改成非自愿离职是不可取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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