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消费税是怎样规定的?


委托加工的消费税是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一经济活动中涉及的重要税收事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一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出现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都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关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这里要注意,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需要在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方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税税率是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来确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有明确规定。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烟、酒、化妆品等都有各自对应的税率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