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有哪些内容?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有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我想了解这个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啥,对我处理和公司的纠纷有啥帮助,能让我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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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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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它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的界定。比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进行了规定,这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清晰判断自己遇到的纠纷是否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根据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维权的程序可能会更简便。 其次,关于仲裁时效问题。解释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对于确定劳动者维权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避免因对仲裁时效理解的偏差而导致权益受损。 再者,在举证责任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证据,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处理也有涉及。比如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为劳动者在这些方面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多个关键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决劳动纠纷时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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