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具体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和公司有点劳动方面的纠纷。听说有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我想了解下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内容,对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处理能起到什么作用,它会怎么影响我们之间纠纷的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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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该解释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比如在竞业限制方面,规定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其实就是保障了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能拿到相应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再如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尊重实际履行情况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实际履行的效力。 在涉外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招用劳动者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明确了特殊主体招用劳动者的法律性质。 该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有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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