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假离婚卖房会怎么判?


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一旦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离婚的效力就会被法律所认可,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关于儿媳在所谓“假离婚”后卖房的判决结果,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该房屋是儿媳的个人财产,那么她有权自由处分,即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卖房以及卖给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下,她卖房的行为通常是有效的。 要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就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若儿媳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卖房,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买房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房屋可能无法追回,但另一方可以要求儿媳赔偿损失。 如果能证明所谓的“假离婚”存在欺诈等情形,受欺诈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