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我家里老人打算处理名下财产,提到了遗赠和遗嘱,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具体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适用对象、生效条件这些,希望能了解得明白点,好给老人参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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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遗赠和遗嘱这两个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提前安排好自己去世后财产怎么分配。而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上,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这些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从表示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取得遗产的方式上,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此外,在是否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方面也有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责任。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也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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