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留置和商法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留置权相关知识时,看到有民法留置和商法留置的说法,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想知道在适用场景、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民法留置和商法留置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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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留置和商法留置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概念上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留置一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商法留置主要是在商事交易领域适用。 在适用范围上,民法留置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活动,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这些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而商法留置主要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像商人之间的商业往来、企业之间的贸易等。例如在商业买卖中,一方交付货物后另一方未支付货款,交付货物一方在符合条件时可进行商法留置。 从构成要件来说,民法留置要求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通常强调直接的关联性。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物品产生费用,而债务人未支付该费用,保管人留置保管的物品,这里费用的产生和物品的保管有直接关联。商法留置对于牵连关系的要求相对宽松,更注重商事交易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即使债权和留置物之间没有直接的牵连,只要是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也可能成立留置权。 在主体方面,民法留置的主体可以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商法留置的主体通常是商事主体,也就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法律依据上,民法留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商法留置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商事法律中有相关规定,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总之,民法留置和商法留置由于适用领域和规范目的的不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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