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承担与债务加入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担心在实际操作中弄错,想知道它们在法律层面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比如责任承担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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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承担
  •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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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债务处理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表明债务承担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就和债务人一起对债务负责。 从两者的区别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只需要债权人不明确拒绝即可。其次是债务主体变化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最后是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新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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