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使用人和承租人有什么区别?


居住使用人和承租人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权利义务。 首先,居住使用人指的是实际在房屋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人。居住使用人不一定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可能是基于借住、亲属关系等原因而居住在房屋内。居住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通常是基于他人的授权或者默认许可。 而承租人则是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占有、使用权利的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权利方面,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较为明确和稳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并保证在租赁期间房屋能够正常使用。例如,如果房屋出现损坏影响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而居住使用人一般没有这样基于合同的明确权利,如果房屋出现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实际允许其居住的人来解决。 在义务方面,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要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而居住使用人虽然也需要合理使用房屋,但并没有支付租金等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义务。 此外,在租赁关系的稳定性上,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其租赁权受到法律保护。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而居住使用人由于其居住使用的基础往往较为随意,可能面临居住权益不稳定的情况,比如允许其居住的人随时可以要求其搬离。总之,居住使用人和承租人在定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稳定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