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离职和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我是一名在编教师,现在有换工作的想法,不太清楚离职和辞职这两种方式有啥不同。想了解它们在手续办理、对个人的影响等方面有什么区别,比如会不会影响之后再考编,对档案这些有没有不同处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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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离职和辞职虽然都意味着离开现有的工作岗位,但在法律概念、程序和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离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包含了主动和被动的情形。比如,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而离开岗位,或者因为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都可以称为离职。而辞职则明确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主动的选择。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规范这两种行为的重要准则。对于离职,如果是因为合同到期,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对于辞职,依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编教师选择离职和辞职,在程序上也有所不同。如果是离职中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一般单位会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教师,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档案转移等手续。而辞职的话,教师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学校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过批准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工资结算、档案转移等。 二者产生的后果也有差异。离职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比如倒闭、裁员等,教师可能会根据工作年限等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有相关规定。而辞职是教师主动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另外,从对未来职业发展的影响来看,辞职在档案记录上可能会体现教师的主动意愿,而离职原因则较为多样。如果教师之后还想考编,一些地区和单位可能会对辞职原因进行考察,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招聘单位的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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