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说可能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我不太懂这两个程序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审理时间、流程、适用范围这些方面具体有啥区别,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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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审理程序,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适用范围方面,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而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案件,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意味着案件的审理由一名法官负责,流程相对简单。普通程序则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通常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种审判组织形式更加复杂,能保证对复杂案件进行更全面、深入的审查。 审理期限也存在差异,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则较长,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诉讼程序上,简易程序的诉讼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比如,在传唤当事人、证人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限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而普通程序则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到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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