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定金、订金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和别人签合同,里面涉及到押金、定金和订金这几个词。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担心自己在合同里用错词或者理解错意思,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所以想问问这三者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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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押金、定金和订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首先说押金,它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把一定数额的钱交给另一方,作为某种行为的担保。当交付押金的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收取押金的一方就需要把押金退还。比如在租赁房屋时,房东通常会要求租客交一定的押金,等租客租约到期,没有损坏房屋物品等情况,房东就会把押金返还给租客。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押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它的处理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定金则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性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合同双方的一种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不具备担保性质。当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可以冲抵价款;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商家可能会让消费者先交一部分订金,之后消费者不想购买了,商家就需要把订金退给消费者。目前法律上也没有对订金进行明确规范,通常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 综上所述,押金、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意义、功能和法律后果上都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中,签订合同等涉及到这些款项时,一定要明确其性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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