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终止和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


员工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由一方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单方面解除。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在发生的原因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较为多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一些法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律后果上,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也有所不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员工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在定义、发生原因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劳动者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判断适用哪种情形,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