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定义、发生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法律定义来看,劳动关系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而劳动关系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简单来说,解除是人为地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终止更多是因为一些法定的事由让劳动关系自然结束。 其次,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劳动关系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预告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为过错性辞退(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最后,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在经济补偿方面,协商解除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即时解除、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