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太理解。不知道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式等方面有啥不一样。想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自己面临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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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诸多区别,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定义来看,无效婚姻指的是婚姻关系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当于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撤销婚姻则是原本具备法律效力,但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其中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撤销后婚姻才失去效力。 其次,导致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再者,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和时间限制也有差异。对于无效婚姻,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方本人向法院请求撤销。时间上,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重大疾病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后,法律后果方面,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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