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存在哪些坏处?


劳务派遣合同是一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这种合同可能存在以下一些坏处: 首先,从职业稳定性方面来看,相对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用工单位在业务量减少或其他情况下,可能比较容易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比如,用工单位季节性生产结束,就可能不再需要相关劳务人员,员工就可能面临失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有相关情形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其次,在福利待遇上,虽然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员工可能难以完全实现同工同酬。部分用工单位给予正式员工的一些额外福利,如更好的节日补贴、培训机会、职业晋升通道等,劳务派遣员工可能无法同等享受。《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但现实执行中存在一定差距。 再者,在归属感和职业发展上,劳务派遣员工可能会感觉自己与用工单位有距离感,缺乏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而且用工单位可能不会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自身的核心人才培养体系,不利于员工长期职业发展规划。 最后,在劳动纠纷处理上,如果发生纠纷,劳务派遣员工可能需要同时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周旋。由于涉及两个主体,责任划分有时不清晰,会增加员工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相关概念: 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