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管辖权异议是怎么回事?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可我觉得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在离婚案里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怎么操作的,有什么条件和规定,也不知道提出后会有什么结果。想了解下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展开


在离婚案件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法院没权力来处理自己的离婚案子。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比如,如果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与原告起诉的法院所在地不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条件,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被告只是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则会裁定驳回。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