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个月没领证是否还有效?
我和我老公去申请了离婚,经过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但因为一些事情耽搁了,没去领证。现在我想知道之前的离婚申请还有效吗,还能不能直接去领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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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你们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之前的离婚申请就被视为撤回了,是没有效力的。如果之后你们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然后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程序。所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办理相关手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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