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心里挺乱的。这几年婚姻生活过得很不好,感觉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具体的情况能让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啊?就想弄清楚自己符不符合条件,要是符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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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简单来说,就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也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纯洁性,让无过错方在精神上承受痛苦。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此种情况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同样可请求损害赔偿。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不仅会对无过错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更为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然后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权益,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精神痛苦,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另外,若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需要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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