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仲裁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如果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这笔经济补偿金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这部分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超过的部分就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适用的税率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例如,您获得了一笔经济补偿金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三倍就是15万元,那么超过的5万元就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指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所以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代扣代缴税款。 相关概念: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可能就越高,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多。 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补偿金缴税这件事上,用人单位就是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帮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